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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的地位
引用本文:张韬.习惯法的地位[J].工会论坛,2006,12(5):138-139.
作者姓名:张韬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习惯法不同于习惯,也不同于民间法,只是民间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不同,习惯法的地位也不同。作为法源的习惯法取得了国家法的地位,但这里的习惯法不是指作为规范的习惯法,而是作为待证事实存在。作为辅助地位的习惯法是国家法的补充,与国家法并行不悖,但一般存在于法的放任性调整领域。还有些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习惯法战胜了国家法的强制禁止依然活生生地存在着,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强势的表现,这种强势与习惯法的优先适用不同。但是面对这种强势的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人们应该如何选择却是一种困惑。

关 键 词:习惯  习惯法  法律源渊
文章编号:1008-6153(2006)05-0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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