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我国设立律师公司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祝庭显.试论我国设立律师公司的必要性[J].河北法学,1999(2).
作者姓名:祝庭显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律系
摘    要:我国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类型有三种:(1)国有律师事务所;(2)合作律师事务所;(3)合伙律师事务所,但在实际上还存在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类型。《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促进了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服务质量的提高,标志着我国律师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视道。但笔者认为,(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是不完备的,借鉴国外律师立法经验及结合我国实践,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允许设立律师公司。本文似就此略陈管见,并提出初…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