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设立律师公司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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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祝庭显.试论我国设立律师公司的必要性[J].河北法学,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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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祝庭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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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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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类型有三种:(1)国有律师事务所;(2)合作律师事务所;(3)合伙律师事务所,但在实际上还存在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类型。《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促进了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服务质量的提高,标志着我国律师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视道。但笔者认为,(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是不完备的,借鉴国外律师立法经验及结合我国实践,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允许设立律师公司。本文似就此略陈管见,并提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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