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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历史规律(规则)的精髓:“和谐”
引用本文:王勇,鲍跃华.社会历史规律(规则)的精髓:“和谐”[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3(2):23-26.
作者姓名:王勇  鲍跃华
作者单位:1. 南京大学行政管理学系
2.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
摘    要:对规律的理解要脱却机械决定论将其看成确定不移趋势的窠臼,规律应该也仅仅可以定义为“规则”。人类历史既然是实践的过程及其结果,那么实践就是历史,历史就是实践。这样,历史的规律(规则)也就是实践的规律(规则)。实践包括主体对自然和自身两类客体的改造活动。因此实践的规律(规则)就必然是调节主体之间、主体与自身之间以及主体与自然之间的规律(规则)。而最能够统领这三块领域的规律(规则)则是“和谐”———既包括实践过程的和谐,也包括实践结果的和谐。历史规律(规则)从最终意义上说即“和谐”,“和谐”是贯穿于历史规律(规则)的线索。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充分印证了这一规则。

关 键 词:历史决定论  实践  规律  规则  和谐
文章编号:1672-3163(2007)02-0023-04
修稿时间: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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