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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
引用本文:冯英菊.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J].人民检察,1998(8).
作者姓名:冯英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冯英菊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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