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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国企破产应负法律责任
摘 要:
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 键 词:
国有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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