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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要用好“三权”
引用本文:常桂兰.人大监督要用好“三权”[J].辽宁人大,2009(4):16-16.
作者姓名:常桂兰
作者单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大常委会
摘    要: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更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我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采取有力措施,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知道,监督手段或形式的选择和使用,是为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服务的。

关 键 词:人大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  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  监督工作  监督职权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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