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工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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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采函.违法用工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应有的损失[J].党的生活(青海),2013(12):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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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采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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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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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某于2010年2月到某公司一直从事业务员工作,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同时,王某利用几年来的业务关系,私自办理个人业务,于是,某公司就不再安排王某工作岗位。2012年11月,王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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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书面劳动合同 损失 违法 社会保险缴费 解除劳动合同 业务关系 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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