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现机制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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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东洋,刘新秀.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现机制建构[J].实事求是,2014(5):7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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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东洋 刘新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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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25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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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要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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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主审法官责任制 实现机制 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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