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行调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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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晨.论先行调解制度[J].实事求是,2014(5):8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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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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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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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先行调解制度性质上应定位为司法ADR。先行调解宜以法院为主导,融合委托调解形成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适宜先行调解的纠纷,法院从纠纷解决主体变为整合纠纷解决力量的平台。通过先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备有限的既判力,且无需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即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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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先行调解 委托调解 有限既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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