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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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京平,彭辅顺.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J].政法论丛,2004(3):5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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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京平 彭辅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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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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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二者之间的内容替代、形式同一、层级效力等同的关系 ,以及刑法修正案的以制定权为内容的增设新罪功能 ,决定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刑法修正案的做法值得反思 ;与单行刑法对刑法进行修正比较 ,刑法修正案具有较多的优越性 ,但其局限性也不可忽视 ,其功能上的局限性决定刑法修正案不应是修正刑法的惟一模式 ,有时仍然需要通过颁布单行刑法乃至于全面修订刑法典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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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 刑法典 立法权 局限性 |
文章编号: | 1002-6274(2004)03-050-06 |
Several Reflection on the Revised Code of Crimi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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