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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黄京平,彭辅顺.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J].政法论丛,2004(3):50-55.
作者姓名:黄京平  彭辅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二者之间的内容替代、形式同一、层级效力等同的关系 ,以及刑法修正案的以制定权为内容的增设新罪功能 ,决定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刑法修正案的做法值得反思 ;与单行刑法对刑法进行修正比较 ,刑法修正案具有较多的优越性 ,但其局限性也不可忽视 ,其功能上的局限性决定刑法修正案不应是修正刑法的惟一模式 ,有时仍然需要通过颁布单行刑法乃至于全面修订刑法典来弥补。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  刑法典  立法权  局限性
文章编号:1002-6274(2004)03-050-06

Several Reflection on the Revised Code of Crimi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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