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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需要重新仲裁,可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引用本文:屈庆东,孙冰.法院认为需要重新仲裁,可裁定中止撤销程序[J].人民司法,2008(2).
作者姓名:屈庆东  孙冰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包括下车后履行修车义务的驾驶员,即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的身份不因其下车修车而发生改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人范围,其损失不应得到交强险的赔付。法院经过审查仲裁裁决,认为仲裁程序虽然合法,但仲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故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由仲裁委重新仲裁。

关 键 词:申请人  撤销程序  驾驶员  交通事故责任  重新仲裁  机动车  仲裁裁决  保险公司  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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