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谈法律理论与我国的立法商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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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琼雯.商谈法律理论与我国的立法商谈机制[J].理论探索,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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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琼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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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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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哈贝马斯的商谈法律理论认为:公平立法乃是具有"自主性"的公民间达成的共识,公平立法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商谈程序和论证规则的基础上,公平立法有赖于公共领域的形成.哈贝马斯商谈法律理论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立法商谈机制存在如下诸多缺陷:立法商谈参与主体的有限性,立法商谈对象的局限性,立法商谈缺乏辩论性,立法商谈重视实用性,立法商谈能力参差不齐.走向更为规范的立法商谈需把握好以下几点:确立主体际的立法理念,保障公民平等的立法参与权,建立合理的立法商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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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哈贝马斯 商谈法律理论 立法公平 立法商谈机制 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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