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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公安机关也应是法定的刑事司法解释主体
引用本文:石经海.最高公安机关也应是法定的刑事司法解释主体[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1):61-63.
作者姓名:石经海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政法系
摘    要:一般认为司法解释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然而,司法实践的实际和公安机关的职权、性质决定了刑事司法解释的主体不限于此,还应包括最高公安机关最高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如何行使其司法职权所作的解释应为司法解释;法律也规定了最高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解释的主体权.

关 键 词:刑事司法解释  主体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  司法职权
文章编号:1008-4355(2001)01-0061-03
修稿时间:2000年5月8日

Supreme Public Security Organ of the PRC Should Also be the Legal Subject for Crimin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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