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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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浩.如何判断"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J].中国检察官,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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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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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1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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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陈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张某又与孙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后张某堕胎.陈某得知此事后对孙某一直怀恨在心.某日.陈某驾车载着张某途经某网吧时,发现孙某在网吧门口处.陈某遂叫来李某等人到该网吧将孙某挟至车上.并带到某饭店门口.陈某殴打孙某.并质问孙某与其女友发生性关系并致怀孕、堕胎一事如何解决.孙某提出愿意赔偿2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三天内付清.后陈某将孙某放走.当日孙某的朋友报警,陈某被民警抓获,未取得上述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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