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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器材公司应承担“清偿”还是“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
史剑飞 ,李玲芳.电子器材公司应承担“清偿”还是“赔偿”责任[J].政府法制,2001(12).
作者姓名:
史剑飞
李玲芳
摘 要:
【案情介绍】王民义系某市一电子器材公司总经理,因个人原因向好友李某借款50万元。2000年1月9日,王民义给李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当年年底之前还清借款,并提供电子器材公司为其还款的保证人。电子器材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了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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