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体制改革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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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柏峰.论乡村体制改革对纠纷解决的影响[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6,28(3):3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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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柏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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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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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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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合常规的地理位置对村庄纠纷解决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新中国以来的乡村体制破坏了传统村庄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改革又使得行政力量在乡村中不断减弱,对纠纷解决的影响不断降低.当前,国家为了应对乡镇财政压力,大幅度撤乡并镇、合村并组、取消村民组长、精简机构、减少人员,这必将对乡村的纠纷解决带来进一步的消极影响,加剧乡村社会灰色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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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乡村体制 纠纷解决 乡村社会灰色化 |
文章编号: | 1008-4479(2006)03-0032-06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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