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5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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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景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5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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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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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主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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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上午对公司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个法律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4日召开会议,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法律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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