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论我国司法鉴定人的选任
引用本文:苏芳芳,冯余.浅论我国司法鉴定人的选任[J].法制与社会,2008(36).
作者姓名:苏芳芳  冯余
作者单位:1.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
2.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既不同于证人,也不同于专家辅助人,其实际上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对于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应当基于诉讼平等和与举证责任分配相一致的原则完善诉讼双方的选任权,同时法官也有一定的选任司法鉴定人的权力。

关 键 词:司法鉴定人  诉讼地位  选任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