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和谐: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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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孔庆余.冲突与和谐: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J].法治研究,2006(9):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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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庆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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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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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了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条例》第六条)。“责任”与“义务”意思相近,通常可以替换使用。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之间的关系?笔者试以抛砖之作,求教于大家,并期待引起社会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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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援助条例》 律师义务 政府责任 法律援助工作 社会协调发展 《律师法》 和谐 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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