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 |
引用本文: | 马兰生.浅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1):106-107. |
| |
作者姓名: | 马兰生 |
| |
作者单位: | [1]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河南社旗,473300 |
| |
摘 要: | 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公司法立法的一大突破,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小股东利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仅有制度建构是远远不够的,缺乏可操作性是其现在的根本弱点,主要表现在没有规定代表诉讼的诉讼原则和赔偿范围上.对此,将来出台<公司法>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时,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在小股东权益保护与防止滥诉之间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点.
|
关 键 词: | 《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改革 |
文章编号: | 1671-6701(2008)01-0106-02 |
修稿时间: | 2008年1月10日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