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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之异议
引用本文:梁根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之异议[J].法律适用,1994(1).
作者姓名:梁根立
作者单位: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
摘    要:于1993年1月在全国法院统一试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新使用的民事裁定书样式,都分别规定了在裁定的主文后另起一行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的内容.我认为,这种写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纠正.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 3款中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93条第2款对诉前财产保全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第94条第3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从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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