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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回权
引用本文:翟云岭.论买回权[J].法学论坛,2002,17(1):61-66.
作者姓名:翟云岭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摘    要:买回权系出卖人基于其与买受人订立的以出卖人为买回意思表示为生效条件的债权 ,其有别于优先购买权。买回权的行使得由出卖人为之 ,出卖人的继承人及买回权的受让人亦有资格行使买回权 ,买回权的债权人可基于代位权而行使买回权。买回权之基本效力在于 ,买回权人得返还其原受标的物价金及相关费用 ;买受人得返还其受领之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 ,如返还不能 ,则应分别处理。同时 ,买受人得承担特殊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回权是否对抗第三人得依具体情形不同而分别认定。作为财产权 ,买回权得让与第三人。

关 键 词:买回合同  买回权  买回权人  买受人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1-0061-06
修稿时间:2001年11月19

On the right of buying back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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