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
| |
摘 要: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所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
关 键 词: | 合同纠纷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土局 当事人约定 公司 置业 崂山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