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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究
引用本文:王珍珍.检察机关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2(34):54-55.
作者姓名:王珍珍
作者单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构建的"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该制度契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设计,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应保障人权的原则。但是,该条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构建科学合理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值得研究的议题。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羁押必要性审查  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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