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据交付:英美法中的“物权行为”——历史的巧合还是生活的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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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一鸣.契据交付:英美法中的“物权行为”——历史的巧合还是生活的必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2):335-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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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一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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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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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9~2010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英美物权法之大陆法解读”(项目号:090101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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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英美法契据制度,契据交付中包含着明确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以产权的直接移转为内容,并且契据交付独立于买卖合同而成为产权移转的基础和原因。因此,契据交付完全符合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有所不同的是,契据交付既非无因,亦非有因,它与买卖合同之间的效力隔绝甚至要比无因原则更为彻底。这一事实反映了这样一个朴素的生活理念,即私权之变动应基于自由之意志。同时,无因性并非物权行为唯一可选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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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契据交付 物权行为 英美财产法 无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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