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学和刑事执行法学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延续性,连接二者的桥梁和纽带即为刑事判决。刑事判决是刑法适用的结果,也是刑事执行的依据,但由刑事判决所固定的刑法适用结果与实际执行的具体需求之间理论上存在"刑罚不足"与"刑罚过剩"的矛盾。作为刑事判决结果的"刑罚份量"由刑罚正当化根据所内在决定,而受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精神的制约,允许在刑事执行过程中依据改造的实际效果,减少由原判决确定的刑罚量,以至真正成为问题的仅是"刑罚过剩"。减刑假释制度能够分别通过减少原判刑罚或者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形式缓解"刑罚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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