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定条件的修改及有关问题 |
| |
引用本文: | 李敏建.离婚法定条件的修改及有关问题[J].法律适用,1998(8). |
| |
作者姓名: | 李敏建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一、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及修改意向我国婚姻法第2三条纳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手离婚,”从此可看出“感情确已破裂”便是当前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所谓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基于自然因事和社会因素而形成的相互关切、喜爱之情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测指大其间这种相互关切、各爱之情完全消失,反映了大步感情破裂的程度.它包含三层意思;(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者可能破裂;(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裂痕或者尚未完拿破裂;(三)夫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