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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4月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杨景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4月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4).
作者姓名:杨景宇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主任委员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表示赞同。法律委员会于4月3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同意草案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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