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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刑法立法体例问题
引用本文:蔡雪冰,谭静蓉.论我国环境刑法立法体例问题[J].时代法学,2014(1):19-23.
作者姓名:蔡雪冰  谭静蓉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关 键 词:环境犯罪  刑事立法  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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