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民先期民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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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开炎.浅议公民先期民事权利[J].律师世界,199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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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开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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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黄冈市东坡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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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在其生命存续期间终身事有,未脱离母体的胎儿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从社会客观存在来看,公民在出生前就存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这些特定的权利在公民出生前只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当公民出生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产生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享有、维护和支配,这就是公民先期民事权利。公民的先期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在出生前,根据法津赋予胎儿享有的利益,于出生后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民事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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