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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公法性--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理论为视角
引用本文:董文军.经济法的公法性--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理论为视角[J].行政与法,2002,4(12):27-29.
作者姓名:董文军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既是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的发展时期,又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其中主要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二者的分离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政治国家终将统一于市民社会。经济法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融合在法律上的一种反映,经济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市民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表现出很强的公法性。

关 键 词:经济法  公法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文章编号:1007-8207(2002)12-0027-03
修稿时间:2002年6月24日

On pubulic law nature of economy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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