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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法定)抵押权和负担比较
引用本文:樊长春,张国炎.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法定)抵押权和负担比较[J].政治与法律,2001(4):73-76.
作者姓名:樊长春  张国炎
作者单位: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由于英美法(或称普通法和衡平法)与大陆法之间存在许多差异 ,所以抵押权(及法定抵押权)或土地负担等制度在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大陆法系及我国法存在着很多差异 ,并引致理论和实践的混乱。为正确理解和解释上述物权制度 ,作者在此特作以下比较研究。在普通法(衡平法) ,抵押是指 :(1)依据合同条款转让财产所有权的 ,作为支付到期债务的担保 ;(2)经容许对债务进行担保而对财产的留置 ,依据规定的条款与履行或支付抵消 ;(3)规定转让财产的手段(地契或合同) ;(4)基于转移财产的不严格的贷款 ;(5)经协商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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