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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准强制措施 保证执行到位
引用本文:邱庆明.用准强制措施 保证执行到位[J].行政与法制,2003(9):27-27.
作者姓名:邱庆明
作者单位:高邮市法院
摘    要:杨某的私营企业——凯联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凯联厂)向信用社贷款五万元用于该厂的生产经营,因逾期未还,信用社于2001年11月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根据信用社的申请并根据凯联厂停产的状况,依法查封了凯联厂男女沙滩拖鞋4226双及生产拖鞋的部分模具,后作了判决:“凯联塑料厂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6.3194万元。”判决生效后,凯联厂仍

关 键 词:信用社  贷款案  强制措施  财产查封  案例分析  中国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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