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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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岩,孔凡松,申阳.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的法律适用[J].中国审判,2011(9):9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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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岩 孔凡松 申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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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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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进行刑罚处罚,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侵犯的法益来说都与非法经营罪有明显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种行为而对刑法条文随意进行解释的做法并不妥当。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为之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刑法保障,增强了该类犯罪利益链条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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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体器官移植 非法买卖 法律适用 他人 组织 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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