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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由来及初期实践
引用本文:秦和平.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由来及初期实践[J].党的文献,2014(3).
作者姓名:秦和平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川滇藏区民主改革研究”(11BDJ001)的阶段性成果;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科建设的资助
摘    要:通过比对《共同纲领》草案各稿本的形成及修改,并结合相关回忆,可以考证出,"民族区域自治"的正式提出并写入文件应在1949年9月18日至19日。在《共同纲领》的修改过程中,周恩来接受政协代表的建议,在第五十一条"民族自治"中加上"的区域"三个字,成为"民族的区域自治"。当该项制度确定后,中共中央发出指示,纠正了过去关于少数民族"自决权"的提法,要求遵守《共同纲领》规定,宣传并实行区域自治,保证了这项重要制度得到正确实施。当时,对于待解放的西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尤为迫切。"民族区域自治"是多年民族工作实践的总结,是国家政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坚持、调整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  确定时间  共同纲领  西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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