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政府、大社会”应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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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金龙.“小政府、大社会”应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模式[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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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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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人文学院 教授、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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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许多专家、学者在反思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为什么始终摆不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的时候,提出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思路。为了使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真正达到预期目的,必须确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模式。确立这一目标模式的三个基本依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设想、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发展趋势和解决我国当前政府改革困境的有效出路。要实现这个理想的模式,必须从三个方面作出艰辛的努力:将国有企业塑造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积极培育“第三部分”以及进一步强化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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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 目标模式 “小政府、大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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