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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受害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引用本文:李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受害人利益保护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40-42.
作者姓名:李娟
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1jyty060)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补充,其功能在于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周全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救助基金救助项目应该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赔付项目保持一致;救助基金救助事由应遵循"保护不能从加害人的强制责任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的受害人"的原则;救助基金行使追偿权的对象应该明确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我国现行立法存在诸多弊端,有修改的必要。

关 键 词:救助基金  救助项目  救助事由  追偿权  反思  重构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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