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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法治文化的基本特质与协同理路
引用本文:夏锦文,陆俊杰.长三角区域法治文化的基本特质与协同理路[J].法学,2014(8).
作者姓名:夏锦文  陆俊杰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扬州大学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法治江苏建设的战略、模式、途径与政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ZDIXM037);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学术成果
摘    要:法治与文化在长三角这个特定场域中交融而成具有区域特点的法治文化。在外力冲击与内生因素影响下,长三角区域内同质性法治文化与异质性法治文化并存,私法文化动力较足;现代型法治文化与传统型法治文化同在,社会治理注重城乡平等;建构性法治文化与进化性法治文化共生,法治生长以自然变迁为主。受行政区划、利益保护的影响,长三角的制度文化滞后于法治观念,平等与自由竞争受制于区间行政权力,法治建设进程中基层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不足,法治文化内部尚存差异需要协同以形成合力。因此,在社会变革时代,长三角区域法治需要坚持以理性法治文化生长为主要目标,强化政府、非政府组织、私权主体的多元参与,以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过程法治化,促进区域内法治文化的协同发展。

关 键 词:区域法治文化  长三角  文化特质  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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