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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
引用本文:许中缘.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J].法学,2014(7).
作者姓名:许中缘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李建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权利本位论与我国民法典总则立法研究”(批准号:13AFX015);许中缘教授主持的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共同法律行为与我国民法典”(编号:13YBA33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泛契约化的调整模式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单方意思自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基础在于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与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单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种意思表示一般不能予以撤销,在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也应如此。除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之外,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该行为无效。单方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规则,为实现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避免单方法律行为的契约化,未来应该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如此规定,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才具有存在的基础,民法典各编中的单方法律行为也才具有适用的基础。

关 键 词:单方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  契约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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