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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比较
引用本文:朱志晟.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比较[J].当代法学,2001(2).
作者姓名:朱志晟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518060
摘    要: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法律根据。 在香港和我国内地的冲突法中,对于涉外民事案件有着不同的概念。在香港冲突法看来,“涉外案件”中的“外”字泛指香港以外的其它法域,既包括与香港同属一国的地区如我国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包括中国以外的其它主权国家或地区,如瑞士、美国,只要它们与香港分属于不同的“法域”,都属于“外国”。基于这种认识,香港现行的冲突法既适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又适用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因此,香港法院在处理涉及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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