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 法制须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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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平安.西部大开发 法制须先行[J].重庆行政,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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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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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校长、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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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西部大开发的时代背景使其必然依赖法治,并以法治作为其重要保障和基本内容,西部大开发必然包含法治的大发展。西部大开发必须先制定好“游戏规则”,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不能像当年东部开发那样“摸着石头过河”。因为市场经济的河流淌到今天,河水的深浅已大体知悉。因此,西部开发,法制必须先行。首先,从立法方面审视,笔者认为应当先立法后开发。全国人大应当制定《西部开发法》。在法律中应当明确开发的主体思路;开发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开发行为;为了强化西部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建设,避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对生态环境的恣意破坏,推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建议制定《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障法》;制定《东西部关系法》,以正确处理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东西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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