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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马龙,曹子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J].行政法学研究,2004(2):114-117.
作者姓名:马龙  曹子海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深圳,518000
摘    要:《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第2款因没有区别复议决定不同的具体处理情况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存在违反行政法理论和在实践中无法适用的可能。该款可以考虑修改为:“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但复议决定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除外。”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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