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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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铎.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6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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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 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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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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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作出修改,"两高"司法解释重新确立罪名为"污染环境罪",但罪过形式不明确,众说纷纭。罪过形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罪过形式不明确,刑事责任的认定必然盲目恣意,预防犯罪也就无从谈起。从刑法应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功能平衡的立场出发,剖析"故意说"与"过失说"各自的重大缺陷,阐述"故意与过失说"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期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促进刑法预防污染犯罪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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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环境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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