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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共犯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李卫红,程国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共犯问题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5).
作者姓名:李卫红  程国栋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律系,北京,100089
摘    要:依《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刑法》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仅限于故意的罪过情形.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在被害人逃逸过程中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的作用,达到共犯的认定标准,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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