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关系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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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屈学武.“基本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关系疏议[J].人民检察,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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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屈学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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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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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确理解刑法分则罪状与犯罪成立的关系,实则牵涉到刑法学界长期争议的分则“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关系问题。对此,有的学者主张,刑法分则个罪罪状中,有关犯罪构成的数额规定、结果规定等,都是关系到特定犯罪成立与否的特别规范。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看,这一结论似乎并无不妥。但从严格意义看,这一结论分析不免失诸笼统。因为,在罪过形式为“故意”的数额犯、结果犯的场合,犯罪的“成立”其实可以表现为下述几种模式, 即:①犯罪成立(既遂);②犯罪成立(未遂);③犯罪成立(预备)。反过来,也就是说,一项行为即便尚处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形态,该行为仍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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