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 |
引用本文: | 宣林泉.工程师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J].现代法学,1983(1). |
| |
作者姓名: | 宣林泉 |
| |
摘 要: | <正> 武汉某社办工厂于八○年十一月,私自聘请某国营厂工程师李××、技术员孙×、刘××、朱×,设计生产净化器的图纸,约定产品销售后给予一定的报酬。李××等四人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了图纸,社办厂根据此图纸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打开了销路,扭转了亏损局面,获利三万多元。这个厂给李等报酬共2800元,李等四人各得650元,两个介绍人各得100元。一九八一年二月该厂为了扩大生产,又要求李等设计污水处置装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