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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
引用本文:周刚.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J].法制与经济,1997(6).
作者姓名:周刚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律系
摘    要:抵押制度在创设之初是针对不动产,动产担保是由质权来设定。至今德国和法国的民法典依然规定抵押限于不动产。但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资金融通的频繁,如仍将抵押局限于不动产,动产则需采用转移占有的质来设定物权担保,这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台湾学者王泽鉴一针见血地指出,质权“惟因其必须转移占有,故债务人对担保物使用和受益的权能,尽为剥夺,既在农业社会,以书画或饰物之类提供担保的情形,固无大碍,但在今日工业机械社会,势必窒凝难行。机器或原料均为生产财产,工厂赖以从事生产,将之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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