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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规则的最新发展评Viacom诉YouTube案二审判决
引用本文:王迁.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规则的最新发展评Viacom诉YouTube案二审判决[J].电子知识产权,2012(5):62-67.
作者姓名:王迁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基金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课题《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的初期成果
摘    要:在Viacom vs YouTube二审判决中,法院从几方面澄清或发展了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的规则.首先,“知道”是指知道特定侵权内容,而不是指了解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但“故意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等于知道”的普通法规则与“红旗标准”规则并不矛盾.其次,视频分享网站内部信函可以用于证明:网站经营者知道特定视频是侵权的.最后,判断视频分享网站“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并进而认定其“替代责任”的条件,并非是其己知道特定的侵权行为.同时,也不能仅因网站有能力阻止用户获取侵权内容,就认为其“具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

关 键 词:视频分享网站  红旗标准  替代责任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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