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须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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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褚红军,俞宏雷,潘华明.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须完善[J].中国审判,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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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褚红军 俞宏雷 潘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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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法学博士(褚红军),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庭长(俞宏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法官(潘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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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实质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始于管辖。任何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当向某一个具体的法院提出,当事人起诉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实现在确定由某一具体法院审理之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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