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研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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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齐文远,刘代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研讨[J].法商研究,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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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文远 刘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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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刘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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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第 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1 6 2条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其条文序号为“刑法第 1 6 2条 - 1” ;该《刑法修正案》第 1条规定的罪名为“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 ;作为其犯罪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不仅限于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而指的是任何会计单位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本罪与作为主要犯罪行为的其他犯罪之间不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上述行为 ,又实施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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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 犯罪对象 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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